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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申领与核发

一、法律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

二、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

(一)经营兽药(兽用生物制品除外)的,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四、申请受理及审核审批程序

(一)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阶段。申请人方提出申请(附具申请材料)。

2、审查审核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申请人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及实地现场查验)。

3、审批阶段。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五、申请领证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复印件;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证明(聘用合同等)及身份证明、健康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仓库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明,及平面规划布局图(标准设计图纸);

(五)设施设备清单及原始凭证;

(六)建立的各项制度和原始登记表(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人员岗位职责、兽药保管制度、兽药入库、出库检查验收制度等;同时应当建立相应的记录,包括兽药购销记录、兽药入库、出库记录等);

(七)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

(八)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它经营条件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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